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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09-23 来源:眉山市招商网站 469

一、财政政策

  ■从2008年起,整合设立1.2亿元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以后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速度递增,主要用于支持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对承接产业转移先进单位给予经费补助,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属“飞地工业”模式引进的企业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与企业原籍地政府合作的,双方按协商确定的比例分成;与大型企业合作的,按双方约定对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二、税收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转移企业,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转移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金融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及时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企业的资信评估管理,对优质客户开辟“绿色通道”,发放信用贷款,并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工业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

  ■鼓励本地、异地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对转移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对贡献大的给予奖励。

  ■指导和帮助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工具,政策性金融机构要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发展。保险机构要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四、要素政策。

  ■对重大产业转移项目,优先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电、用气、用水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加强交通运输服务,将重点转移企业列入铁路、公路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鼓励市内职业技术院校与转移企业建立校企对接机制,根据企业需求,定向培训专业人才。对在转移来的龙头企业工作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和新引进的专业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助100元;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助200元。补助经费由企业受益地政府承担。

  五、激励政策。

  ■鲜明干部导向,让敢抓善抓产业承接的干部政治上有进步,经济上有奖励,工作上有舞台,对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优先提拔、重用。

  ■对转移到我市的重点纳税大户企业负责人,符合条件的,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职人选;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对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在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能免就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减免。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转移企业新建项目当年竣工投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1‰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对特别重大转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转移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新进入亿元企业行列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以后年度销售收入每净增1亿元,奖励1万元。

  ■转移企业当年技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技改投资额的2‰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转移企业被首次确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首次被确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

  ■转移企业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

  ■转移企业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

  ■转移企业新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新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

  ■转移企业新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2万元奖励。

  ■转移企业落户我市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转移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

  ■对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经中介机构辅导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转移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已支付上市辅导、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并申请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转移企业,再给予20万元补助;对已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转移企业,再给予5万元补助;对完成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转移企业,再给予15万元补助。对完成境外上市的转移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对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在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能免就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减免。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转移企业新建项目当年竣工投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1‰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对特别重大转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转移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新进入亿元企业行列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以后年度销售收入每净增1亿元,奖励1万元。

  ■转移企业当年技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技改投资额的2‰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转移企业被首次确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首次被确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

  ■转移企业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

  ■转移企业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

  ■转移企业新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新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

  ■转移企业新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2万元奖励。

  ■转移企业落户我市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转移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

  ■对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经中介机构辅导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转移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已支付上市辅导、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并申请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转移企业,再给予20万元补助;对已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转移企业,再给予5万元补助;对完成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转移企业,再给予15万元补助。对完成境外上市的转移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对引进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第一引资人予以奖励。引进世界500强投资(使用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按500-1000万美元、1000万-1亿元美元、1亿美元以上分别给予5-10、10-20、2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投资(使用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1000万-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分别给予10-20、2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1-5亿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分别给予5-20、20-30、3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产业项目,按1000-5000万元、5000万-1亿元、1亿元、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5、5-10、1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三产业(房地产业除外)项目,按3000-5000万元、5000万-1亿元、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3-5、5-10、10万元以上的奖励。对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资奖励,实行一事一策,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特殊奖励。项目开工时,兑现50%的奖励,项目建成后,内资项目按发票、外资项目按验资报告及相关票据计算投资额,兑现全部奖励。

  ◎详见《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委发[2008]8号文件)

  ■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次出资额应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受注册资金限制。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各类市场及物流仓储企业,其入驻企业3年内取得营业收入,应缴纳的税费统一由市场及物流仓储企业管理机构按程序办理。

  ■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娱乐、职业技术教育和投资上亿元的商贸物流项目,建成后按投资总额给予一定的贴息扶持。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在城镇购房或从事第三产业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人员,经申请,所在地城镇公安部门予以办理城市户口,只收工本费,其子女入学享受当地常驻人口同等待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比例提高到80%,使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最高为20年,免收贷款抵押金等各种手续费。

  ■新办物流、配送企业用地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商贸流通企业对旧仓库设施在本市区域内进行易地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原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进行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规定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其余部分用于新建物流配送中心。

  ■对金融部门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社会投融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减半征收新建景区景点的土地管理费。

  ■凡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住宿餐饮、旅游、娱乐业企业、达到2000万元的交通运输企业和1亿元的商贸企业、通讯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奖励;以后年新增1000万元营业收入,奖励1万元。

  ■第三产业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入库税收的1%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凡第三产业企业单位年新增设施投入1000万元以上且投入营运的,按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

  ■凡连锁店总部注册在眉山,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的,在眉山中心城区新开设连锁、便利店单家经营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含装潢)在2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增一个网点,一次性给予8000元奖励;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增一个网点给予5000元奖励。

  ■凡第三产业企业当年新增就业人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以后,按每新增1人,给予100元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详见《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眉委办发[2006]10号)

  ■有关发展旅游产业的优惠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已制定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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